发布典型案例、加强体育运动法律问题研究……中超买球最高法为体育强国法治护航
中超买球央广网北京6月21日消息(记者黄玉玲)今年以来,各地马拉松赛事接续开跑,杭州亚运会脚步日益临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高涨,推动体育产业蓬勃发展。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支持全民健身运动、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促进体育消费,最高人民法院21日举办新闻发布会,选取8个典型案例,为公众开展健身活动、参与体育赛事提供行为指引与规则参考。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本次选取的案例是按照有助于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发展竞技体育、繁荣体育产业、促进体育事业发展、增强人民体质的标准从大量的案例中挑选出来的。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涵盖了竞技体育、全民健身、体育产业、体育仲裁范围的典型争议。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培训机构的安保义务、运动员劳动关系认定中超买球、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等实体问题,还包括了行为保全措施采取、体育仲裁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程序问题。既有人民法院采用“集中处置+示范判决+多元化解”推动多元共治诉源治理创新的典型案例,又有精准保护体育赛事无形资产的生动实践。这批案例涉及多类体育主体的权利义务,涉及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诸多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选取的案例具有公正性、合理性、指导性和普适性,符合裁判公正、效果良好、范围普遍、形式规范等条件,努力实现以个案诠释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加强体育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学校体育、体育培训、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转会等民生领域案件以及预付式消费、体育赛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不正当竞争等新类型案件。回应民生关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民健身事业,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加强体育主体权益保护,促进竞技体育发展;严惩垄断行为,加大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力度,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
今年的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一周年。据了解,经过修订,《体育法》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包含总则、全民健身、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反兴奋剂、体育组织、体育产业、保障条件、体育仲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体育法》修订直面体育现实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新时代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体育法》修订的突出亮点之一是增设专章规定体育仲裁中超买球,改变了长期以来体育仲裁规定一直未能落地的状况。本次发布会上,对于体育纠纷的当事人在体育仲裁和诉讼之间如何准确选择维权途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给出了权威解释。
张艳表示,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对有关纠纷申请体育仲裁,并采用“列举+排除”的立法表述方式,对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规定。首先,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范围。其次中超买球,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值得注意的是,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原则上应限于因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参赛资格等管理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对于因运动员注册、交流而衍生出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张艳提到,对当事人而言,体育仲裁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是选择关系。一方面,在当事人未达成体育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不宜以“案件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不应由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另一方面,体育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后不得再选择诉讼途径解决同一纠纷。
今年以来,各地马拉松赛事接续开跑,杭州亚运会脚步日益临近,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高涨,推动体育产业蓬勃发展。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加强体育运动法律问题研究、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为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保驾护航。体育纠纷可选择体育仲裁和诉讼进行维权今年的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颁布一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