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买球股权投资之法律尽调调查(一)
中超买球1.1999年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2006年公司法: a.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b.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新公司法:2014年3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新公司法修订后,无现金出资要求,无首次实缴要求。
4.地方特别法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各方协商确定。
在投行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之前设立的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情况(尤其是中关村企业),工商局注册基本没有障碍。虽然这样的处理是违反公司法的,但是在发行审核过程中只要解释清楚来由并保证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成为公司首发上市的障碍。
2.说明没有出资不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资本无影响,不影响后续股东的利益,主要还要看无形资产对公司的贡献。
3.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
4.另外需要关注无形资产是否是职务作品、是否有明显减值迹象、是否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等问题。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如果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签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进行约定,则单位为专利申请人。
1.出资置换:用等价的其他资产置换出原来已经投入公司的非专利技术。该方式常用于解决出资资产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问题。用于置换的其他资产通常为现金。出资置换的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来投入公司的瑕疵资产划出公司,然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其他资产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未按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将非货币资产(通常为所有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资产,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商标等)转让至公司名下,但相关资产实际交与公司占有及使用,且股东未就公司使用相关资产取得或按照相关安排将要取得费用等,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股东将相关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且由有关验资机构出具补充验资报告后,该等出资不实问题不应成为IPO项目的实质性障碍。
当上述非货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有效转移给公司存在重大障碍,则股东需要以货币补足。在股东以货币替代原非货币出资时,笔者认为应确定以下原则: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替代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则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应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1. 财税[2015]11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中超买球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中超买球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10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中超买球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